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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征求《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办法(意见征求稿)》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时间:2016-09-19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7号)要求,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办法》,我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起草了《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办法(意见征求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请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反馈意见版发至hngsqyc@163.com.

联系人:肖鹏程

电  话:0731-85693416

附件:1、《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办法(意见征求稿)》

2、《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办法(意见征求稿)》起草说明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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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

 

抽查工作实施办法

 

(意见征求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大力推广“双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抽查定义】“双随机”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检查事项,按照一定检查比例和频次,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行政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抽查原则】“双随机”抽查必须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抽查类型】“双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双随机”抽查和定向“双随机”抽查。

不定向“双随机”抽查是指各市场监管部门从应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的检查。

定向“双随机”抽查是指各市场监管部门从应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照一定条件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的检查。

第五条【抽查事项清单和工作细则】 各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应包括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程序、抽查要求等。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六条【清单和细则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审查、备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信用湖南”等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抽查例外】  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执法检查,原则上都要实行“双随机”抽查。下列情形可以不实行“双随机”抽查:

(一)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要求的;

(三)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已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批准不进行“双随机”检查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第八条【抽查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双随机”抽查和不能实行“双随机”抽查的检查计划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抽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

第九条【抽查监管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全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总要求,推动和完善本级政府部门信息化系统建设和信息互联共享,推进“双随机”抽查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支撑各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并实现与省级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的交换共享。

第十条【电子名录库】  各市场监管部门依托省级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或本行政区域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按照各自的市场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运用信息化手段,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按照“谁建立、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一条【纸质名录库】  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本辖区纸质市场主体名录登记簿和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登记簿,通过人工抽签方式从登记簿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对象也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具备条件的有关部门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随机匹配机制】  各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每个检查项目批次的实际情况和本部门人员机构编制的设置情况,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成立检查组,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抽查方式与检查对象随机匹配。

第十三条【联合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协调组织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有针对性、有重点的联合抽查。应当按照“双随机”抽查要求,制定并实施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对于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性完成。

对于同一部门涉及多个业务机构需要检查的,也应按照“双随机”要求,实施联合抽查。

第十四条【检查竞合】  省、市、县不同层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查检查对象时,属同一市场主体的,应按照“谁先实施、谁检查,谁层级低、谁检查”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检查方式】  各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以依法利用其他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并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

第十六条【属地管辖】  各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要结合工作实际,坚持属地管辖为主。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第十七条【抽查比例和频次】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

一年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八条【抽查工作要求】  各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要求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授权委托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九条【检查对象配合责任】  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双随机”抽查时,检查对象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检查对象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相应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记于检查对象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信用湖南”等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检查结果处理】  各市场监管部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抽查结果和查处结果应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的原则记于检查对象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信用湖南”等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信用监管】  各市场监管部门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二条【抽查实施方案】  各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双随机”抽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检查水平。

第二十三条【工作纪律】各市场监管部门检查人员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四条【监督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形成依据责任清单进行追责的机制,对各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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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我们起草了《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作起草情况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随机抽查监管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

二是《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普遍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三是《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推进政府监管体制改革,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抓紧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今年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都要拿出“一单、两库、一细则”。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森林舞会游戏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力争2017年实现全覆盖,充分体现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

从去年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开始,我们全面梳理了国务院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的系列文件,在认真调研、系统总结相关市州和部分区县“双随机”抽查工作做法和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目前的《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双随机”抽查的定义和类型。(第二、四条)

根据国办发58号文件规定把“双随机”抽查的概念定义为:“双随机”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检查事项,按照一定检查比例和频次,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行政检查的工作机制。(第二条)

 参照工商总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67号)第五条的规定,把“双随机”抽查的类型分为不定向“双随机”抽查和定向“双随机”抽查。(第四条)

(二)关于“双随机”抽查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引用的是国办发58号总体要求中规定的四项原则

(三)关于对抽查事项的管理。(第五、六、七、八条)

根据国发[2016]30号和国办发[2015]58号等文件要求,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今年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都要拿出“一单、两库、一细则”。各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今年要达到70%以上,力争2017年实现全覆盖。本《办法》从抽查计划、事项清单、细则管理、抽查例外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抽查监管平台、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立。(第九、十、十一条)

《办法》第九条规定建立抽查监管平台,是根据国办发[2015]5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作出的具体操作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是根据国发[2016]30号和国办发[2015]58号文件,结合各地工作实际作出的制度安排。

(五)关于“双随机”抽查的相关程序。(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

《办法》对“双随机”抽查的相关程序从七个方面规定操作层面上的具体要求。一是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的检查人员要进行合理配置(第十二条);二是根据国发[2015]62号和国办发[2015]58号文件精神,要探索开展联合抽查,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办法》规定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开展有针对性、有重点的联合抽查(第十三条);三是关于检查竞合问题,我们在抽查过程中遇到不同层级监管部门对同一主体实施检查,制定了基本原则(第十四条);四是《办法》参考总局的抽查办法规定了检查方式(第十五条);五是根据工作实际规定了属地管辖的一般性原则(第十六条);六是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对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也作了要求(第十七条);七是对抽查工作提出了基本要求。

(六)关于对抽查对象的配合责任。(第十九条)

(七)关于对抽查结果的处理方式。(第二十、二十一条)

(八)关于开展随机抽查的工作要求。(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九)关于《办法》的施行。(二十五条)

三、重要说明

(一)《办法》提出的四项具体措施。

一是“列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是一项基础性制度,都要于法于规有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全面推广“双随机”抽查(第五条、第六条作了明确规定);二是“双随机”。随机不是随意,而是有规则的。包括随机组成检查小组,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匹配等都要预先设置一定条件再随机,这才符合工作实际。三是“适度查”。为了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同时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各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确定一定比例和频次。四是“用结果”。《办法》规定,要将随机抽查结果与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挂钩,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作出了规定)。上述四项措施,无论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哪个领域推广随机抽查,都是“规定动作”,应当做到位。

(二)《办法》如何真正落地。

本《办法》还只是一个“通用版”、“基础版”,要真正落地发挥作用,一是要求各部门必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具体的抽查措施(第二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要求);二是要强化工作纪律和抽查责任,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三是要结合实际推进抽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各级各部门在执行“双随机”抽查过程中,情况都会有所不同,存在一定的差异,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适应本地“双随机”抽查工作的信息化建设的制度机制,并实现与省级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