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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时间:2013-06-17

 

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

几点思考和建议

衡阳市工商局石鼓分局黄明高

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速,为百姓提供了学习、生活、工作、娱乐等诸多方面的便宜条件。特别是网络商品交易飞速发展。据中央电视台报道:某网店2012年11月11日当天的商品成交额突破191亿元。网络经济似山洪瀑发影响着中国的市场经济,也给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了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方便与快捷。然而,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消费纠纷也层出不穷。消费者与网络商品经营者买卖双方由于货物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纠纷日益突显出来。作为市场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对维护网络商品交易秩序还存在监管盲区,如何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笔者谈一点思考和建议。

一、网络商品交易的现状

网络商品交易,顾名思义就是依托互联网交易平台完成商品购销活动。网络购物与实体店购物相比,具有商品价格相对便宜、物品展示手段灵活多样、快递公司送货上门、支付方式便捷多样等优势。消费者足不出户,只要家中有一台电脑便可以完成交易行为。因此,越来越受到各年龄层次消费者的青睐,使得网络购物发展迅速。网络商品交易最常见的有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还有新兴的移动电子商务、海外代购等多样化的交易形式,使工商部门的监管面临着机遇和挑战。而目前工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还是处于事后监管,并未实现事前监管。也就是说哪里有举报、有投诉,就到哪里去监管。无法对众多网络商品信息和交易行为进行高效监管。其网络商品交易的非法经营行为日益凸现,一般有如下几种:一是经营主体违法行为,如开办网络店铺从事无照经营活动、超过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开展网络经营业务、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开办网站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等;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利用互联网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情况、经营资质、规模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三是商标侵权行为,如在网络上宣传或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于自己网站的装饰装璜、将他人驰名商标恶意注册成网络域名等;四是广告违法行为,如利用网络发布违法广告等;五是消费侵权行为,如利用网站销售劣质商品、在网络经营中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六是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如网络非法传销等。

二、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难点

一是网店商品与实体店商品存在认知差异。网络有着它特有的属性,具有虚拟性、开放性、跨地域性,经营者在网商提供的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将所售卖的商品或服务呈现在消费者面前,供消费者选择。但消费者无法如在实体店一样,亲眼看见商品的颜色、大小、质地、属性,无法亲手触摸商品,感受商品,尤其是服装、饰品类商品更是无法试戴。由此而产生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商品的认知不同而造成消费者购买商品后若不满意,继而与经营者产生纠纷,对此,监管部门也不易正确合理的判断谁对谁错。

二是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主体经济户口未建立。与传统意义上的集贸市场、超市、商场、商店等相对比,网络市场准入门槛低,不象有形市场一样办理各类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建立经济户口档案。以淘宝网为例,只要卖家提供身份证、照片和银行卡号,通过实名验证而无需工商登记即可开店营业。因此,一旦发生消费或服务上的纠纷,工商部门因没有网店的备案登记资料,一时无法查清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

三是发生网络商品交易消费纠纷难取证难。经营者在网上注册开店经营,而商品往往销售到整个大陆地区甚至是港澳台地区。由此,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实地距离无法估计,执法部门更是无法深入现场调查取证。经营者没有实体店铺,提供的经营地址也存在不确定性,为执法部门调查案件增加了难度。网络商品交易的整个过程主要以电子数据为主,不象传统的纸质文档,易辨别,易保存,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易损坏性,造成收集证据的难度大。

四是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理念和手段落后。随着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更新,网络经济也在不时的发生变化,很多执法人员的知识和技能跟不上,无法充分利用现今的科学技术快速、便捷的处理新形势下出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习惯了传统的市场巡查模式,习惯现场一对一的监督和检查,而不适应通过网络技术进行“远程监控”。由此产生的差异和距离感容易打击执法人员的监管积极性,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迫在眉睫。

五是跨地区跨部门的合作机制难到位。经营者经营场所与消费者消费场所之间的远距离性和不确定性,给执法部门带来了困难,而工商部门的执法力量有限,需要与其他监管部门和异地的工商部门通力协作才能更好的完成监管职责。

六是法律依据匮乏。目前,我国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管理仅有一部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第十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而没有要求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主体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或登记,这仅仅是标志着我国对网络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的初步规范,但还未更详细、更实际的落实到实处。在有形市场中需要获得审批才能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而在网络市场上却是“零门槛”准入状态,使得在有形市场会被处罚的违法行为在网络市场上却可以“逃之夭夭”,造成了有形市场交易与网络市场交易的不公平。

三、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措施与建议

为了更好地维护网络商品交易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工商部门更有责任履职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为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尽快制定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法规和制度。建议国家以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为基础,借鉴有形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实际的网络商品交易法律法规。一要明确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事项、登记求等;二要明确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三要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职能和监管范围;四要明确物流服务提供商、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国家工商总局要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准入制度。网络经营主体要在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实名、实地登记,建立网络市场经济户口,并由工商部门提供营业执照电子标识,供经营者展示在森林舞会,森林舞会游戏,指导消费者放心购物。工商部门在开展日常市场巡查工作中,可现场检查经营者操作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欺瞒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一是以网络商品交易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作为监管的切入点,加强对经营主体的监管。对已经办理或新申办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在准入设立、年检、验换照等环节,在表格填写时明确其网络经营的属性、地址和经营范围。如是否需要建立网络交易网站或是否已经建立网络交易网站?以及在哪些第三方交易网站设立了交易网店等进行备案登记。对于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经营者,应加强引导,督促办照或备案登记。工商部门应与公安、电信、商务、银行、信息化、邮政、物流服务提供商、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从网络访问流量、网上银行资金流量、物流流量等数据进行核查,加强监管。二是以网络数据监控手段创新为重点,开发高新电子监管软件系统。一方面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增大对网络交易监管的经费投入力度,完善对网络交易数据的监控监管手段。另一方面加强对行业及社会监督力度的培育,向社会广泛征求监管的新思路、新观点。三是以促进企业或民间的网络交易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为着力点,尝试以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息披露网站。对网络商品交易中的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曝光,让违法失信的成本大大高于所得,以提高全行业的自我约束意识,逐步形成自我监督、自我管控的行业自律机制。

(二)加强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目前,工商部门干部职工多数年龄较大,少数接受过电子计算机技术方面的培训,大多老同志对电脑的使用不是很熟悉。面对网络商品交易这个新生事物,建议开展一系列的计算机应用技术方面的培训,指导干部职工掌握基本的计算机技能,为更好的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距离可能相隔数千里,由此而产生的消费纠纷更是不易调查清楚,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这就需要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一方面要加强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和消费者所在地工商部门之间的协作、沟通。另一方面要加强与通信部门、公安部门之间的协作,还要加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作,建立协作机制。使工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能得到多部门、多单位甚至是企业的支持。

(四)完善消费者投诉机制。以现有的12315申诉举报中心为平台,畅通消费维权投诉通道。可在各商品交易森林舞会,森林舞会游戏建立消费维权投诉链接,指导消费者在遇有困难或疑惑的时候能快速、方便的寻找到帮助。鉴于工商部门执法力量有限,可提供留言板块,指导消费者提供投诉事件、投诉原因、希望得到的解决方法、联系方式、经营者名称、网址等等,同时提供相关电子证据,如聊天记录、商品信息、物流信息等,方便执法人员及时处理。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在有形市场上,通过张贴海报、悬挂横幅、广播宣传、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宣传诚信经营、理性购物、放心消费,在网络交易市场,可在购物森林舞会,森林舞会游戏上,显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字样,营造诚信、和谐、健康的网络市场消费环境。同时要指导消费者不要光看价格而不顾质量,要从自己需要的角度选择自己认为合理的价格,选择合适的商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二0一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