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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企业收费行为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时间:2013-09-29

用好《反法》武器

 

谈落实国家五部委文件精神

 

去年以来,我们工商公平交易执法线受理了对辖区内大型零售企业乱收费清理整顿工作。通过对五部委关于《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文件的学习领会以及对辖区内大型零售企业检查收费情况来看,谈三点看法:

 

一、要吃透文件;

文件精神的实质就是收费问题,现在提出来要抓这个事,而上十年来不重视,有些还不让管,这是有大的原因的。简要说国际经济形势差,欧洲、北美债务都没有走出低谷,国际上经济学家大部分认识到实体经济的重要。国内经济形势是,去年下半年以来通胀严重,物价节节高升,实体经济企业的利润被压缩,生存艰难。近来的中央全会、两会代表的呼喊,国务院的经济工作会议,都提到经济政策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倾斜,而五部委通过的这个文件,正是落实中央总的精神中的重要的一环。

 

另一方面是回应网民需要,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网民多次热议,中国的生活用品,同样中国生产的商品,在香港购进、在美国购进要比在国内购进低出几成,也就有拿非洲的工资,过超美国商品生活的说法。物价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间商拿的过多,贪得无厌。

 

所以省局布置此项任务,提出我们工商要在完成此项任务中,打出我们“狼”的精神来,提高我们工商在党和国家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确实是一箭三雕的工作,一是落实了中央工作总体战略,二是回应了百姓需要,三是提振工商威信的最好时机。

 

二、要吃透法律;

 

对于乱收费,有多种规定,纪委有规定,它的规定我们不能用;税务有规定,我们也不能用;行业有规定,我们更不能用,如商务部06年产生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打着公平交易的牌子,实际上是鼓励乱收费的规定,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还不超过3万元,乱收费100万元,罚款3万元,还有97万元,这样的买卖谁都愿意干。因此我们只能用我们工商的法规,用《反法》,用工商其它法律又不能突出治理乱收费的问题。

 

工商局自78年成立以来,使用最多的法规就是《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到97年用了19年,可以说打遍天下无敌手的地位。而95年出的《反法》是我们工商最大的法律,由此也延伸了很多规定,包罗万象,是为社会主体市场经济秩序保驾护航、维护公平竞争的最好法律。现在老百姓呼声最大的就是社会公平正义,最直接的诉求就是经济利益上的公平正义,恰恰我们工商用好《反法》,也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广东省现在规范市场,由纪委牵头,多个部门配合所进行的“三反”,工商部门所承担的任务将是很艰巨的,所要完成的任务将要很好的运用“反法”。百姓需要公平正义,《反法》需要人执行,不管将来体制怎么改革,执行好这部法律的人是要存在的。用好了这部法律,工商还是可以当“狼”,反之,只能当“羊”。

 

用反法处理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问题,依据在《反法》第八条,制止商业贿赂行为和国家局60号令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五条账外暗中,前提是用假借。正常的经济活动用这些费用是存在的,就要看它是不是以赢利为目的,反之没问题,不能查处,不能算违规收费。假借更要看第五条是不是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收费收支的财务账上,公司收费都会有账,但前提是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明确如实记载,会计制度最基本的前提是什么东西,要做什么账,要有明确记载。简单的说法是,我生产商给你经销商提供了用于促销、宣传等费用,你经销商要做这些事,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有权还在我生产供应商手上,没有用完,我生产商还有收回的权力。那么,经销商正确做账是应该做在与生产供应商往来明细专款专用账务上。我们规范市场就是要做到这一步。那又有人说你工商也保护收费,是的,合理的部分还是要保护,工商过去总原则是活而不乱,管而不死,这样指导原则下供应商与经销商正确设置这些费用,可以减少三分之二的经费,才是真正达到优化经济环境的目的。

 

三、要吃透案情;

 

大型零售企业,前几年占住着地方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倾斜,又有优厚的财力资源,又能够用到最好的码头,占据强势地位。加之,现在物资丰富是供货市场,其关系是经销商强势,生产商是弱势,经销商占住着谈判的筹码,尤其是大型零售企业,你生产供应商要我销售就要达到我的条件,其中要用一些广告费,促销费、电子服务费等等无限加码,无限设置科目,我经销商说了算,你生产供应商不干你就别进我大型超市,我并且连锁店一进就是一省、数省市场。出于无奈,生产商只能用钱进市场,但我现在有困难,拿不出现金,经销商说,那好办,你有货款,从货款中扣除,反正要签订一个供货合同,就是里面约定吧。合同的条款又是经销商制定的,收费的使用只会对经销商有利。这样钱就变成我经销商的,要怎么用,怎样用,用在哪个科目,你供应商就不用管了。经销商的业务员签完了合同,生产供应商的货物也就进了大型超市,就按合同办吧。在经销商财务部门要做账,反正是我的收入,在总账里面列一个科目为非经营性收入账目,合同里面记载宣传费3000元,会议费3000元,促销费3000元,电子服务费1000元,共计一万元,做个凭证吧,某单位这些费用四个科目一万元,还到税务部门交点税,总合法了吧,有模有样的,像个这么回事。一年下来,一个大型超市有几十个这样的合同就有几十万元。中国人有句这样的话“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超市每年还是要搞些促销活动,搞点电视宣传和登报的,开个促销会的,每笔费用也清楚,一年下来几十万,用掉一部分还剩相当一部分,就转入利润账吧。到第二年,供应商还玩的下去或上了贼船,没有办法,继续玩吧,那供应商提出再干要续签合同,但费用优惠百分之二十,出8000元。干不下去的退场了,腾出空位子,新客户上,签合同吧,也是一万费用,如此往复年年都是几十万元。

 

这样的情况,对我们工商检查而言,你说它是假账吧,还不完全是的,经销公司的上级部门还要查账,还要审计,还交了税,内部的账务是清楚的。但经过认真分析,他们是在钻政策的空子,打擦边球,但是没有打过去,明显的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收进费用如实记载了,支出总帐有目录,但反映到每个供货商支出多少,是不是为我做事宣传我的产品,我应不应该出这笔钱,出多少都没有,剥夺了我生产商的知情权,没有如实记载。第二个问题,是不能转入其它财务帐上,也就是明确规定到第二年还要用在你收费指明的科目上。而多数经销商到年底就转了利润帐,这就是假借要用这些费用的牌子,行获利之实。60号令第五条第二款,就是针对这种情况,是有账,但不是规范的账目,是账外暗中获利。

 

以上心得,仅指个人意见,供有兴趣的同行参考、分析、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