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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管理中批发与零售的有关问题探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时间:2014-08-06

原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杂志2013年第4期和《中国工商报》2013年1月24日A3版。

 

批发和零售,作为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两种销售方式,不论经济体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模式,还是市场经济模式,都是客观存在着的。在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这样的区分,也由来已久并沿用至今。批发(wholesale)在英语中常常这样来表述:“The sale of goods in large quantities, as for resale by a retailer.”意思是:批发为向零售商转卖所进行的大量货物销售。零售(retail)相应表述为:“The sale of goods or commodities in small quantities directly to consumers.”意思是:零售为直接以小数量售给顾客的货物或商品。综合大陆、台湾、香港两岸三地以及欧美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来看,虽然市场经济的发育状况、历史沿革和交易规则各具特点,但对于商品流通环节中批发和零售的认识和界定却是基本一致的,即:从售卖对象上来讲,批发的售卖对象是再销售商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而零售的售卖对象则是最终消费者。从售卖数量上来讲,批发是批量的,而零售是零星的。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关于商品流通环节中批发与零售的基本定义,最权威的解释,应该来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这个国家标准。该国家标准于1984年首次发布后,又分别于1994年、2002年、2011年进行了三次修订。当前适用的国家标准(GB/T 4754-2011)是由国家统计局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该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该国家标准将流通环节中的商品销售活动概括归纳为一个F门类及所属的两个大类,即51批发业大类和52零售业大类。企业登记机关在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时,用语上一般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来对经营范围进行具体的适当的表述。本文拟就批发与零售在企业登记管理中的有关具体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批发与零售的概念

国家标准(GB/T 4754-2011)中明确:批发指向其他批发或零售单位(含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批量销售生活用品、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包括拥有货物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包括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收取佣金的商品代理、商品代售活动;本类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以及以销售为目的的收购活动。

国家标准(GB/T 4754-2011)中明确:零售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不作为零售活动。多数零售商对其销售的货物拥有所有权,但有些则是充当委托人的代理人,进行委托销售或以收取佣金的方式进行销售。

上述国家标准对批发与零售的相应定义,完全符合国际商业惯例和一般流通规则,并在相应的范畴内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

二、批发与零售的特点

批发和零售,作为流通环节中商品销售的两大方式和类别,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从销售的主体来看,批发的主体是拥有批发资质的各级批发商;零售的主体是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也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电视、自动售货机等营销业态为方式的销售者,还包括前店后厂式的店铺。

从销售的客体来看,批发的客体是其他批发或零售单位(含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零售的客体是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

从销售的内容来看,批发的内容是流通环节中的生活用品、生产资料;零售的内容主要是流通环节中的生活用品,不包括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

从销售的方式来看,批发的方式是批量销售;零售的方式是零星销售。

从销售的用途来看,批发的用途是实现再销售或者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零售的用途是居民生活终端消费。

从销售的价格来看,批发的价格一般比零售要低;零售的价格一般高于批发。批零差价是零售商的主要利润来源。当然,在某个特殊时期也可能出现批零价格倒挂的情形(如成品油等关乎国计民生而实行国家定价管理的商品)。

在企业经营规模上,对于流通环节从事商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公司,过去我们有过相当明确的对比性规定。2004年8月28日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曾经作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第(二)项: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第(三)项: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则删除了上述相应条款,只在其中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作出一般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实际上还是为今后可根据某种需要(如重新限定和区分从事批发或者零售业务活动的相关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来作出具体性规定留下了空间。

三、批发与零售在企业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中的适用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涉及禁止或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还应当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关于从事批发或零售业务活动的登记注册。企业登记机关在受理和审查主营或者兼有商品流通环节业务活动的经营范围时,经常会遇见批发与零售的表述问题。核定其经营范围时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①、商品流通环节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并为相关许可证明或文件明确表述的,采用“类别用语加括号注明商品名称”的方式核定,其中括号内的商品名称和经营方式都严格按照许可证明或文件表述内容核定,如“药品(中成药、中药饮片)批发”、“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如果许可证明或文件的表述过于琐碎、零乱,也可以使用该许可项目名称的统称核定,并加注限定语“(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如“药品批发、零售(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批发或零售的资质及表述,均按其许可证核定的事项办理。如果许可证明或文件载明了有效期限的,还应当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

②、商品流通环节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书、批准文件对许可经营项目的内容没有明确表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核准登记。

③、商品流通环节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根据申请人的自主申请,并参照其实际经营资质、能力与状况,来核定其经营范围中某类商品的批发、零售或者批零兼营。对于明显的零售店面,尽管其申请从事批发经营,也不宜核准。如单纯的乘用车品牌经销商(小轿车4S店),如果不兼有区域总经销商的资质,无论其店面多大,资金多雄厚,也只能从事乘用车品牌零售,不能从事乘用车批发业务。相对应的是,商品专业批发市场(如湖南株洲芦淞服装批发市场)中那些有固定摊位的商户,尽管其营业面积不大,经营品种不多,也可依其申请核准其从事某类商品批发的经营范围。

④、流通环节中同一商品经营范围用语既涉及许可项目类又包括无需许可的项目类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加注限定语。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是放开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需要取得相关许可方可经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其是否从事许可经营项目,可核定为“医疗器械批发(其中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或“医疗器械批发(许可经营项目除外)”。

⑤、商品流通环节经营范围一般以行业小类表述,如果涉及内容较多,也可用中类来表述,但不得以大类来表述。经营范围表述必须明确,不得含有模糊的、外延不确定的语句。如小类5131 “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小类5133“鞋帽批发”,可以并列表述。如果涉及的小类比较多,也可以用中类来概述,如中类513“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在同一大类内,小类和中类的表述不能并列出现。

⑥、对于没有纳入登记前置许可范畴的某些品种的化学品销售,以及其他要求在经营范围中表述具体经营商品名称的,也应当采用“类别用语加括号注明商品名称”的方式核定经营范围,如“化学品(合成脂肪酸)批发”。

2、关于从事批发或零售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批发与零售不同的性质和特点,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在其经营方式上的监管。以药品销售为例,如果许可和登记的是药品批发经营,就只能面向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的药房进行销售,而不能直接面向病患者销售;如果许可和登记的是药品零售经营,就只能面向病患者进行销售(处方药品须凭医生处方方可零售给病患者),而不能面向其它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的药房进行销售。否则,就扰乱了相应的药(商)品市场经营秩序,涉嫌无照经营(或超经营范围经营),应依法予以查处。   一般来讲,监管批发业的侧重点在于同业竞争环节,森林舞会游戏的要点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竞争秩序,打击垄断、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监管零售业的侧重点在于消费终端环节,森林舞会游戏的要点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和交易秩序,打击欺行霸市、商业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