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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市县工商质监体制调整后有关待遇政策落实的经费结算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时间:2017-04-06

 

 

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湘财行〔2017〕2号

 

 


 

关于明确市县工商质监体制调整后有关

待遇政策落实的经费结算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我省工商、质监系统自2015年8月起由省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分级管理。由于体制调整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交错叠加,调整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衔接、基本工资调标结算及驻乡镇工商所乡镇工作补贴等问题各地均有反映。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工商、质监部门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9号)规定,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以下简称错后期)工资提标部分,扣除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后的工资净增资额,与省财政已预发工资调整部分相抵后结算,实行多退少补、结算到人,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省财政按照省直单位统一标准测算市县工商、质监部门错后期工资净增资,与已预安排的工资净增资资金相抵后,对市县财政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二、市县工商、质监部门按《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预算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6〕161号)规定,将错后期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据实与同级财政、人社部门结算,代发退休费大于应缴费的,上缴同级财政;如存在资金缺口的,由同级财政负担。省财政将按照省直单位统一标准测算市县工商、质监部门错后期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与省财政已安排的代发退休费相抵后,对市县财政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按《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湘财预〔2016〕37号)规定,市县工商、质监部门错后期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由市县社保机构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按政策规定记账,在市县工商、质监部门工作人员退休前由市县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市县财政及相关部门不得以没有经费来源为由拒绝办理。

三、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等规定,市县工商、质监部门错后期扣缴在省财政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由省财政按照省直单位统一标准测算拨付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统筹省级补助资金,缴入当地承保的社保机构,记入市县工商、质监部门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市县工商部门驻乡镇工商所工作人员2015年1月至12月乡镇工作补贴,由各地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53号)和当地政府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垫付,再与省财政据实结算。

五、县乡职务与职级并行涉及经费问题,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涉及财政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15〕2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关于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涉及财政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15〕78号)“自2015年8月1日起按政策标准市县工商、质监部门新增的经费需求,由同级财政保障”的规定,由同级财政保障。

六、市县工商、质监部门下划财政支出基数,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工商、质监体制调整财务划转方案、《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涉及财政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15〕2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关于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涉及财政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15〕78号)等规定执行,省财政不再调整下划财政支出基数。

 

 

   湖南省财政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3月2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 年3 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