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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872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033/2018-34289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18-10-08
  • 主题分类:工商
  • 主题词:
  • 名称: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872号建议的答复

李茂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立法限制职业举报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职业举报人的投诉举报行为对正确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影响日益减弱

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2017年度受理投诉举报咨询共计40多万件,其中投诉5万余件、举报近万件。在这些投诉举报中,每年都有大量的职业投诉人(俗称职业打假人,也被称为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举报,这些职业投诉人具有手法专业化、组织集团化、目的利益化特点,一般都具备相当纯熟的法律知识,熟稔行政、司法程序,并且在长期打假的过程中,善于利用法律规则,形成了一系列标准化、规范化的打假模式。其投诉举报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对消费者影响小、危害小的方面,反而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没有涉及或者打击效果不明显。在处理这些投诉举报时,行政部门往往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时间等行政资源。随着这些群体对逐利的诉求扩大化,其对正确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影响也越来越小,绝大多数成为仅仅以盈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甚至是职业勒索人。行政部门处理这类投诉举报不能让他们满意的,往往还会成为被告。

二、我国目前尚未对职业打假人进行立法限制

职业投诉人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而出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规定的最高十倍惩罚性赔偿,为职业投诉人从事该职业提供了保障职业投诉人的行为早已违背了立法初衷,反而滋生恶意敲诈,给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极大麻烦。因此,工商部门、广大企业以及法务工作者倡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进行修订,以限制职业投诉人的违法行为。

三、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配合立法机构相关工作

1、限制职业投诉人恶意举报的相关立法工作的曙光。一是20175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指出,一些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将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最高院这次表态意义重大,可视为司法态度的一次重大转变,对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走向良性发展的道路具有长远意义。二是2016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也提出: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2、作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我们将积极配合立法机构的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净化消费环境,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综上,我们赞同您的限制职业举报人的立法建议,并将积极配合相关立法机构的工作。

感谢您对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的支持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