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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078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033/2018-34331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18-10-08
  • 主题分类:工商
  • 主题词:
  • 名称: 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078号提案的答复

胡颖委员:

您提出的《口腔癌成为湖南省特色肿瘤应该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对食用槟榔危害性的宣传问题。在我国,虽然有部分人士认为食用槟榔具有危害性,但并未在我国法律、法规或规章中明确确定。因此,要加大对食用槟榔危害性的宣传,目前还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我们认为,应当在卫生部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对食用槟榔是否有害健康以及有害健康的程度作出一个科学的权威的认定,继而依法对食用槟榔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后果进行科学宣传。

二、关于清理槟榔相关广告问题。根据《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槟榔广告在发布前不需要进行前置审查。因此,限制槟榔户外广告发布审批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对学校周边城市重要的主干道和中心广告地带应禁止发布槟榔广告,并在电视台重点时段限制槟榔广告播出也缺乏法律依据。我们认为,虽然对槟榔广告发布不能进行前置审查和禁止播出,但我们将严格履行广告监管职责,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各种槟榔广告违法案件。

三、关于在槟榔外包装标注过度食用影响健康的警示标志问题。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包装上的标识问题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目前,该职能已划转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鉴于管理职能的调整,我们建议对该问题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处理。

    感谢您对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