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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316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033/2018-34334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18-10-08
  • 主题分类:工商
  • 主题词:
  • 名称: 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316号提案的答复

钱晓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禁塑令在全省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建议》收悉,现将答复如下:

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和《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履职,认真监管,为推动禁塑做了大量工作。一是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省局党组充分认识到推进塑料购物袋限产限售限用是推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力举措,多次专题研究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明确了牵头领导和责任处室。将开展限塑工作列入全年工作要点,要求各地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限塑工作。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分解责任,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措施,确保限塑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二是依法履职,强化工作措施。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各地实际,加强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塑料袋销售单位是否有合法的证照,是否建立了购销台账,经营者是否停止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重点检查商品零售场所有偿使用塑料袋的情况。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塑料袋等违法行为,对经营者继续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压实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主体责任,督促其加强对市场内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督促商户销售、使用合格塑料购物袋。三是多措并举,促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的作用,积极受理群众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投(申)诉和举报;加大宣传力度,发布消费警示,倡导消费者拒绝使用不合格的塑料购物袋,引导群众树立节能减排,环保消费,绿色消费等理念。加强行政指导,积极推动市场主办方开展自查工作,自觉遵守国家规定。加强配合,与商务、发改、质监、环保等部门协同配合,互通信息,形成执法合力,共同做好限塑工作。

限塑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作,2008年颁布实施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如:第七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此条款中提到规范塑料袋销售行为,需要检查销售凭证,还列举了除外条件。基层执法难于取证。又如:第十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条文中提到规范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适用《产品质量法》,由于塑料袋销售金额较低,处罚金额相应较低,造成震慑力不大,没有突出限塑工作的重要性。

感谢您对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