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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意见

  • 索引号:430S00033/2018-15420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18-06-05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意见 

  

湘工商办字〔201844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化涉企证照改革,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8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848号)以及《工商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17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贯彻落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企业)“证照分离”改革举措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先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级园区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将在全省推开。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在当地政府的具体组织实施下,积极会同审改办、法制办等部门,认真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试点地区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将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作为当前商事制度改革的一件大事,建立完善长效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构建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合力攻坚的工作格局,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各试点地方要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为下一步全省推广提供支持。 

二、重点任务 

(一)做好登记与审批业务协同 

1、制定《“证照分离”事项登记指导目录》。省工商局根据《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从审批部门、审批层级、证照关系等多角度对“证照分离”事项进行梳理,形成《“证照分离”事项登记指导目录》(见附件),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此目录,引导申请人规范填写“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中涉及工商登记的许可事项经营范围表述,为配合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2、实行分类登记和告知提示制度。我省99项改革事项,属于前置审批的,依法提交前置许可文件;属于后置审批的,规范经营范围登记,履行“双告知”职责;属于其他特定经营活动审批的,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其中按照改革要求取消审批的“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事项,分别登记为“出版物出租”“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并将企业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告知企业在试点园区内无需办理审批。 

3、实行“证照分离”事项前端服务机制。各级登记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许可审批部门开展宣传引导,采取现场发放、网上公示等方式,协助有需求的许可审批部门将“证照分离”事项的办理条件、提交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等内容提前告知市场主体。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完善监管措施。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类事项,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厘清监管职责,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梳理明确办事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逐项明确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形成监管文件,落实监管责任。实行并联审批的,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都要负起监管责任。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打造综合监管模式,形成综合监管合力。 

2、强化信息归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统一归集公示各部门登记、许可、备案等准入信息和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违法失信“黑名单”等监管信息,探索实现部门间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大数据,提高大数据分析应用能力。以信息互联共享推动工商系统内部业务协同、部门间执法联动和社会共治,以风险防范为底线,开展对监管风险的多部门联合研判,提高发现、控制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提高科学监管水平,推进社会协同治理。 

3、实施联合惩戒。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不断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探索对特定的“黑名单”市场主体在相关领域的准入环节启动实质性审查,增加失信者市场准入成本。 

4、创新管理模式。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为基础,整合市场监管、消费维权、行政执法信息,以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信息,形成事中事后监管大数据资源体系。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支撑市场一体化监管的统计、预测、预警等分析应用,为政府依法行政、高效履职提供决策支持。 

(三)推进信息共享 

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省工商局统一将《“证照分离”事项登记指导目录》嵌入业务系统,构建系统内经营范围表述与审批部门的对应关系,实现“双告知”的系统自动精确推送。对于市场主体选定的经营范围在工商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明确对应的审批部门的,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推送给对应同级审批部门,同时将数据推送给对应的省级部门;对许可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行政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自动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发布,由相关审批部门及时查询、接收及反馈,并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要强化部门反馈信息归集和公示。复制上海浦东新区的经验做法,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推动建立部门审批、监管信息“双反馈”机制,协调审批部门在收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后,及时反馈接收情况。推动各审批部门在为市场主体办理完相关许可证后,实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将办证信息反馈给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反馈信息统一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证照分离”改革作为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拓展,牵涉面广、情况复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多汇报、多请示、多作为,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要认真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改革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做好试点地区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改革试点任务如期完成。 

(二)注重宣传培训。各地要对“证照分离”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准确解读,利用各种形式,从简政放权、提升政府服务水平的角度进行广泛宣传,利用政府网站等载体将《“证照分离”事项登记指导目录》等向社会及时公开,使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改革的目的和要求,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要围绕改革的核心内容扎实做好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使办事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三)提升窗口服务质量。各地要优化人员配置,选好配强窗口工作人员。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通过增加编制、整合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加窗口人手。要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标准化窗口工作流程,严格执行“业务种类相同、办理程序相同、办理标准相同、办理时限相同、解释口径相同”,坚决杜绝审查标准宽严不一的现象。 

(四)强化督查问责。各地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于在督查和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因工作落实不到位而影响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成效的情况,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先进工作典型,要以适当形式进行激励表扬。 

  

附件:“证照分离”事项登记指导目录。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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