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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批转《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33/2017-73482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17-10-09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批转《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商改〔201710

 


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批转《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17929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的

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和《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和登记效率,现就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

在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的基础上,201710月底前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各类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与企业设立登记机关不属于同一机关的企业名称、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外,不再实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由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拟定名称,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申请使用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改革内容

(一)改革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在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一并申报,无须预先申报核准。但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与企业设立登记机关不属于同一机关的或者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推动一般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与应申请人要求和管理需要保留部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相结合,由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来自主选择申报办理。

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因前置审批或其他原因,需要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应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网上和现场均可)办理。

(二)建设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

在开放企业名称库的同时,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在20179月底前完成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建设,并与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建立有效链接,方便申请人填报相关信息,提交企业名称申请。申请人应根据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用语(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个名称要素依次排列的顺序,使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进行自主申报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系统的自助预查、名称相同或近似的筛查、比对服务,具体可查询、比对以下事项:

1、拟申报的企业名称是否存在违反企业名称禁用规则的情形和字样;

2、拟申报的企业名称是否涉及企业名称限用规则的情形和字样;

3、拟申报的企业名称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

(三)优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流程

申请人在申报企业名称时,可自行登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进行查询、比对,参照系统查询、比对结果及提示信息,区分不同情形通过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

1、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比对拟申报的企业名称是否存在违反名称禁用规则规定的情形和字样,如存在,系统提示不允许申请人申报;如不存在,允许申请人申报;

2、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比对拟申报的企业名称是否涉及名称限用规则规定的情形和字样,如涉及,系统提示申请人填报相关信息,自动比对申请人申报的信息是否符合限制性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允许申请人申报,不符合条件的系统予以提示,不允许申请人申报;如不涉及,允许申请人申报。

3、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比对拟申报的企业名称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企业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并区分情形办理:

1)存在相同的企业名称,系统提示不允许申请人申报;

2)存在近似的企业名称,系统列出所有近似名称,提示申请人依以下条件申报:

①如拟申报的企业名称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系统提示申请人填报是否取得近似企业授权或与该近似企业有投资关系的相关信息,并自动比对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取得授权或有投资关系的允许申请人申报;未取得授权或与该近似企业无投资关系的,系统提示不允许申请人申报。

②如拟申报的企业名称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读音相同或相近,但字形不同;或虽然字号相同但名称中的行业表述用语不同,注册该名称有可能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公众误解,系统提示申请人谨慎选择,告知申请人申请该名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如申请人选择继续申报,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承诺不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当出现名称近似纠纷时,愿意根据民事纠纷解决原则,通过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并愿意按照调解协议、仲裁裁决或诉讼判决的要求配合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申请人网上签署《承诺函》后,允许申请人申报。

为有效避免名称纠纷,经系统自主查询比对后的名称在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时,需进行全数据库比对校验,如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名称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明显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人误解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企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可予以告知,并不予受理相关材料,口头告知其重新申报,企业应自觉服从登记机关规范指导。

3)不存在上述第(1)、(2)类情形的,允许申请人申报。

4、对不允许申报登记的名称申请,企业登记机关通过系统告知申请人不予申报的理由。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企业登记机关通过系统告知申请人,系统在网上提供《自主申报名称告知书》打印服务。

企业名称登记与企业设立登记合并受理,冠省名企业名称(不含字号、不含行业、四个名称要素不依次排列的特殊企业名称除外)省工商局授权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名称登记。申请名称登记无须向登记机关提交《自主申报名称告知书》,但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名称自主申报通过后,系统自动暂存该申请记录,并保留该名称30天,保留期内申请人未提交设立登记申请的,该名称自动失效。对在保留期内自主申报名称,如需调整该名称相关项目,将原申请项目记录调整后重新提交,保留期限仍从首次提交之日起计算为30天,申请人只能申请调整一次。对在保留期内自主申报名称,如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但只能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为30天。

经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校验通过的,申请人可自主选择、使用。申请人确定使用后,系统自动将该名称导入企业注册登记系统。申请人应在名称保留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注册登记。

企业不得以自主申报或预先核准在保留期内未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实行信用承诺制度

选择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书应载明以下内容:(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2)承诺不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3)承诺出现名称争议纠纷的,愿意通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4)承诺按照上述处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由企业全体投资人签署,在申报开业或变更登记时提交给企业登记机关存档。

(五)强化名称争议处理

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骗、误导公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企业成立后应当依法使用名称,对其名称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构建多渠道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建立便捷高效的名称争议处理机制,自主申报名称的企业因名称与他人产生争议和纠纷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认定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2、明确登记机关名称认定程序。自主申报名称的企业登记注册后,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的,按照以下程序在60日内作出认定:

1)查证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情况;

2)将有关名称登记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在30日内对名称使用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未按期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申辩权利;

3)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作出认定。情况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认定期限,并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登记机关在名称认定时,可以邀请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3、完善和加强纠正处理机制。登记机关对经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或依据仲裁机构裁决、人民法院判决应予纠正的企业名称,在作出认定决定或收到相关处理决定、裁决、判决书后按照以下程序作出处理:

1)登记机关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2)经登记机关责令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限制办理除名称变更以外的其他事项变更登记,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企业按照要求变更名称后,以变更后的名称公示,取消标注。

依法处理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冲突。要完善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冲突解决机制,对于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负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工作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做好案件移交、提出建议等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是推进企业登记全程便利化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有机结合,统筹推进。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有关建章立制、人员配备等保障工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认真清理企业名称库。各地要组织力量,对企业名称库进行认真清理,对有关数据进行合理分类,删除冗余,纠补错漏,确保公开数据准确规范,有效释放名称资源。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多种途径宣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举措和相关查询比对自主申报规则,让公众和企业了解有关信息,在方便查询、有效比对、自助选择等企业名称申报过程中体验到更多更实在的便利化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