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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 索引号:430S00/2012-50337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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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关于大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工商系统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经验交流会精神,推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现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大力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职责,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一要统一认识,理清思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新型农村市场主体,是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全省工商系统要依法履行职责,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自愿民主、示范引导、多样模式的发展原则;要按照重心下移、优化服务、积极培育、大力扶持、放手发展的工作思路,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取得新成果、实现新突破、开创新局面。

二要明确目标,抓住重点。要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规模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全省工商系统要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以宣传引导、登记服务、有效监管、合同和商标帮扶为重点,按照当地政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划,量化工作指标。经过努力,三年内,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有基数上每年增加约5000户,实现新发展1.5万户、达到2万户的目标;同时,要使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户数、成员总数、资金总额、规模化和品牌化经营水平走在中部6省前列,实现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三要强化领导,强力推进。全省工商系统要大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切实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部署统揽、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精心组织、具体抓好落实。要立足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扎实搞好服务,积极探索适度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的方法和途径,以创新精神推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二、切实拓展思路,鼓励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要用好政策,深化发展。大力支持引导农村种养大户、农村经纪人、龙头企业、农技推广及农业科研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多种主体、多种形式地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探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支持兴办林农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及其生产、加工、销售等系列经营,鼓励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的合资、合作与联合。

二要发挥职能,规范发展。引导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规范登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目前全省农村已有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要结合其特点,引导他们成立多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企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企业化运作。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方式,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含林权)出资。允许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转非人员加入合作社。对2007年7月1日前成立的合作社,要指导其申请规范,同时,准予使用原合作组织字号,保持其连续性。

三、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一要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允许从事同类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组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合作联社的登记事项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二要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基础上,增加涉农的旅游、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及手工艺品、地方特色产品的加工经营,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三要鼓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建设和开发农产品市场。通过市场实现产供销的紧密连接,疏通和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农产品的深加工,提升农产品附加值。要鼓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连锁经营。支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以农产品为主要特色的电子商务新型的网络营销方式,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四要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结合,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