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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说明

  • 索引号:430S00033/2017-95664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17-09-27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推进简政放权,适应新形式下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努力营造个体工商户营造高效便利的准入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宽松和谐的成长环境。按照工作安排,国家工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条例》2011 年11月1 日起施行以来,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了一个更加宽松的法制环境,为个体工商户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基础,对推动我国个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大意义。根据总局相关统计数据,截止2017年8月底,全国实有个体工商户6267万户,资金5.1万亿元,从业人员1.3亿人。

  近年来,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尤其是商事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化,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个体工商户实践发展的需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行《条例》的相关条款难以满足新形势下个体工商户的现实需求,一些增加商事制度改革的成果没有在现行的《条例》中得到体现;二是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的程序规定不够规范,与现实情况的许多方面显示出不适应;三是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地方工商部门普遍要求依据工作实际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二、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

  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扶持个体工商户、鼓励发展个体工商户的精神和总体要求,在修改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大稳定与小调整相结合。实践证明,《个体工商户条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制度仍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修法在保持现行法律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稳定的前提下,重点修改不适应当前个体工商户发展需要的规定,适当调整、完善和丰富与商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内容,进一步增强法律条文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有效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二是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个体工商户数量多、分布广,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既涉及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又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健康发展。修法既要坚持从全局性、方向性上进行总体把握,搞好顶层设计,又要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体工商户文化观念的差异,合理吸纳地方经验,更好地体现法律的适应性和指导性。

  三是坚持条例基本原则与尊重个体工商户自主权相结合。修法既要坚持条例的基本原则,体现自然人的基本属性,又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的主体地位,广泛调动个体工商户的积极性,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为个体工商户的创新发展留出适当空间。

  四是坚持进一步深入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商事制度改革进过论证和探索,总结并推广了大量有益的改革措施,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推广这些改革成果,在本次修订中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的部分条款进行了新增和修改。

  三、《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说明(一)《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三十条,本次修订删除一条,保留并修改十一条,新增两条。修订草案共三十一条,包括个体工商户定义、设立、准入、退出、信用监管等内容。

  (二)《条例》(修订草案)重点问题的说明

  1.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定义。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依据与上位法规定一致的原则,《条例》第二条,“公民”改为“自然人”。(草案第二条)

  2.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豁免登记制度。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结合个体工商户实际需求,对特定行业和领域的个体经营户进行豁免登记并探索相应的监管方式。增加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有以下情况的免予办理工商登记:(一)在县、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地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法律、行政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规定的免予工商登记的其他情形。该条明确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义务,同时提出豁免登记的两种情形。”(草案第五条)

  3.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根据基层实践经验,个体工商户对营业转让需求逐渐增多,但实际操作中,实行原经营者注销再由新经营者重新登记的方式,在字号延续、档案延续等方面上遇到诸多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设计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规定:个体工商户将经营者变更为家庭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或家庭)应当提交转让协议。(草案第十一条)

  4.关于建立个体工商户的简易注销制度。登记实践中,个体工商户存在大量实际不经营,但不办理注销的情况,为了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对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根据前期试点情况,《条例》设计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制度。规定: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以及连续六个月不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或经营场所不存在的,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当事人应在六个月内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注销。(草案第二十五条)

  5.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问题。个体经济量大面广,对增加就业、保障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经济的扶持,增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个体经济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个体经济发展环境。(草案第二十条)

  6.适应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吸收巩固2014年以来商事制度改革的成果,修订草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增加和调整:第九条增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第十条增加“国家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第十二条(原《条例》第十一条)调整为“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经相关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属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向登记机关申办营业执照后,还须取得相关行政审批,方可从事经营。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需向相关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同时应当将申请人及登记事项告知相关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原《条例》第十二条)增加“已经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第十五条(原《条例》第十四条)修改为“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标识为经营异常状态,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原《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