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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党课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时间:2015-11-06

李金冬

 

2015115

 

同志们:

今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准则》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依法治国条件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两项法规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又必须切实遵守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为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准则》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共湖南省委先后发出了专门通知,进行了专题部署。根据中央和省委要求,利用今天下午的时间,我与大家就《准则》和《条例》进行专题学习,并就如何结合实际抓好《准则》和《条例》的贯彻落实谈几点意见。

一、深刻了解《准则》和《条例》的出台背景和重大意义

(一)《准则》和《条例》的出台背景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注重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党一贯重视和坚持组织、制度创新,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形成较为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对于实现党的历史使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突出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几年来从严治党的实践表明,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明确指出,要着力健全党内监督制度,着手修订《准则》和《条例》,突出重点、针对时弊。党中央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年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中央纪委随即着手同步修订这两部党内基础性法规。

修订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重要指示,突出执政党特色、严肃党纪要求,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推进,同步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主要遵循了三大原则:一是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把党章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具体化,唤醒全党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维护党章权威。二是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以德治党的“德”,主要指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修订后的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现阶段党纪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不求一步到位,重在符合实际、务实管用。

在《准则》和《条例》修订工作中,中央纪委常委会4次审议修订稿。王岐山同志多次召开专题会,研究两项法规修订工作,明确修订的方向、原则、路径、目标等重大问题;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省(区)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部分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专家学者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经中央批准,2015年9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征求各省(区、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对两项法规修订的意见。中央纪委对广泛征集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形成了修订送审稿。10月8日和10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先后审议通过两项法规修订送审稿。10月18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两项法规。可以说,两项法规的修订集中了全党的智慧,体现了全党的意志,是开门立规、民主议纪的一次重大实践。通过修订,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

(二)《准则》和《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集中全党智慧、凝聚思想共识,汲取历史经验、尊重前人智慧,体现了继承和创新的统一;遵循正确方向、把握有限目标,这个方向就是坚持党的领导、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体会,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准则》和《条例》通篇贯穿着“全面”与“从严”两个关键词,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号角,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首先,《准则》和《条例》的修订是全面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迫切要求。一直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建设的理论基础相对薄弱,对党的制度建设研究明显不足,党内规则的目标任务、体系框架缺乏理论支撑。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许多规定都与法律条文重复,难以体现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上的高标准、严要求。在实践中管党治党不是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党员干部只要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纪委成了党内的“公检法”,纪律审查成了“司法调查”,监督执纪问责无法落到实处。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规则都比国家法律严格。我们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更是决定了党规党纪必然要严于国家法律。如果党员都退守到公民的底线上,就降低了党员标准,全面从严治党便无从谈起,党的先进性更是无从体现。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删除了与国法重复内容,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非组织活动、权权交易、侵害群众利益、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把纪律具体化、细分化,覆盖面更大,覆盖得更严实,让党员有了更明确的遵循,这些变化无不体现了一个“严”字,充分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其次,《准则》和《条例》的修订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客观要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首先要扎牢党规党纪的笼子,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树起来,不断提高管党治党制度化水平。修订《准则》和《条例》始终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从研读党章入手,联系历史、把握当下,捋清来龙去脉,探究党内规则的理论源头,把“为什么修改”“怎么修改”想透彻、说明白。制度源自于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从治标入手,为治本赢得时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言出纪随,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巡视监督、利剑作用凸显,遏制腐败蔓延、形成高压威慑,丰富的实践为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通过对《准则》和《条例》修订,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态度在此次修订中得到充分体现,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笼子”。两个法规回答了“全面,覆盖到何种程度”“从严,严格到什么份上”等问题,彰显了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释放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

第三,《准则》和《条例》的修订是与时俱进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现实要求。立规修规要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依法治国,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底线上;依规治党,党员也绝不能全站在纪律的边缘。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提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这是相对于在管党治党和党内法规中纪法不分、错把法律当底线而言的。在党的建设中,则要坚持高标准在前,先把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立起来、挺起来。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历来都讲德法相依、德治礼序,家规族规、乡规民约传承着中华文化的DNA。中华民族历史传统中的“规矩”和崇德重礼的德治思想,也是党规党纪的重要源头。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重要讲话中,大量运用古代典籍、经典名句,强调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并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以德治党的“德”,就是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其内核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一脉相承。本次对《准则》和《条例》的修订,条款、字数少了,但微言大义,紧扣‘廉洁’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既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追求;既汲取了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又适应了管党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实现了加强党的建设的一脉相承和与时俱进。

二、准确掌握《准则》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新修订的《准则》作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起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够得到的高标准。新修订的《条例》作为党组织和党员在纪律方面的负面清单,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是管党治党的一把戒尺,是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我们要深刻学习《准则》和《条例》的主要内容,全面了解其前后变化,准确把握两部法规的精神实质。

(一)《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主要内容、前后变化和精神实质

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导语部分,重申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主旨,最后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以体现修订准则的目标要求。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共八条,统称“八条规范”。“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的内容源自党章和党的几代领导人,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同时借鉴参考了一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的箴言警句。

相对于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新的《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人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一是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二是坚持正面倡导,将“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三是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四是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要求。五是删繁就简,努力做到简洁、好懂、易记。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这个“德”主要就是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历来强调德法相依、德治礼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建设廉洁政治,要求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并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提出了一系列正面要求。同时,从党的性质来讲,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作为一个先进政治组织,要树立清正廉洁的形象,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必须加强正面引领,对其成员从正面明确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任何社会,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的底线上,党员更不能全站在纪律的边缘。修订后的《准则》,以党章作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着廉洁自律,集中体现党的性质、宗旨,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准则》开篇即围绕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提出“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并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向全党、全社会和全体人民彰显了我们党坚持清正廉洁政治本色和建设廉洁政治的鲜明立场,具有思想激励和导向作用,是共产党人矢志不渝的高尚道德追求。“八条规范”提供了具体清晰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便于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对照,提高自律意识,防微杜渐,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前后变化和精神实质

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

总则分为五章。第一章对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作出规定,突出强化党章意识,维护党章权威,增加了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章对违纪概念、纪律处分种类及其影响等作出规定,将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原来的一年修改为一年半;增加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第三章对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作出规定,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列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第四章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增加了中止被依法逮捕的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内容。第五章对预备党员违纪及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的处理以及处分决定的执行等作出规定,明确了相关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最长时限。

分则部分将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分别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等6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的违纪条款。“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条款;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生活奢靡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等违纪条款。

“附则”部分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等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施行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

按照纪法分开的修订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党纪处分条例》就不再重复规定。修订中共删除了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但是,删除国法已有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说这些行为就不再是违纪,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党章规定,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删除与国法相重复的内容后,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党纪处分条例》区别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了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一是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二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三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是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五是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在坚持纪法分开的同时,通过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了党纪处分与国法处理的有效衔接,党纪处分制度更加科学,不会出现因纪法分开而放纵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

这次《条例》的修订,一个重要改变就是重新划分违纪类型。原《条例》将违纪行为分为10类,其中有相当部分内容与法律重复,比如贪污贿赂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这次修订,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了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后,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其中,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这次修订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设为一类,恢复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以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上述六类行为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

三、紧密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坚决确保《准则》和《条例》的贯彻落实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贯彻实施好《准则》和《条例》,对于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全党一起抓、全党一体执行。省局机关各级党组织要把《准则》和《条例》作为有力约束,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要把《准则》和《条例》作为基本遵循,不折不扣地抓好学习、贯彻和落实。

(一)加强学习教育,大力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省局机关各党组织和机关全体学员干部要把《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学习两个法规与学习党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全面抓好学习宣传教育工作。省局党组学习中心组要将《准则》和《条例》列为重要学习内容,列入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规定内容,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结果运用,切实促进《准则》和《条例》落实到位;机关党委要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当前机关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机关“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地加强宣传,进一步强化党章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意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纪律教育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机关每个党支部都要组织党员进行专题学习,确保机关每一名党员都要参学,并做到学深悟透、融汇贯通,把握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机关全体党员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部门的具体情况,联系自己的职责,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积极主动地进行学习,确保两部党内法规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学习贯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在省局机关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

(二)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抓好两部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方针,严明纪律是推进伟大事业的重要保证。省局党组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和省委部署,切实抓好两部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一是要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党章第37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领导一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党的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管理和监督。两部党内法规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要求和纪律要求,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要把拥护党的领导、维护党章权威融入日常管理监督中,通过两部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党纪戒尺。二是要坚决遵守纪律规矩。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后都会侵蚀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基础,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要防微杜渐,把讲政治、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抓住这个纲,带动其他纪律的严格遵守和坚决执行。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紧守思想道德高线,严明纪律底线,积极探索推进廉洁自律和加强纪律建设的创新举措,管住大多数。三是要坚决整改自身问题。要坚持以《准则》和《条例》为重要标尺,自觉按照高线、底线的要求,衡量、对照、检验自身的工作,严格纠正和整改存在的问题不足,推动作风建设不断深入。省局党组和各班子成员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要求,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四风”问题,违规收受红包礼金礼品问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以权谋私、吃拿卡要、“雁过拔毛”式腐败等突出问题,逐一进行自查自纠,加强对关于厉行节约、公车配备、公务接待、职务消费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绝不允许突破纪律底线的事情发生。

(三)强化廉洁自律,努力形成尊纪守规的良好风尚。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共同责任。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把《准则》和《条例》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党员的行为底线,在坚持和深化中形成习惯。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好表率示范。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省局班子成员和各处室、各单位负责人要增强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以更高更严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带头践行《准则》和《条例》,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要解决好领导干部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不当“老好人”,敢于得罪人,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全体党员要共同推动落实。《准则》和《条例》是全体党员的行为准则和底线。机关全体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要结合自身学习工作生活实际,把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作为提高执行力、战斗力的重要抓手,严格按照党规党纪要求自己、管住自己,依纪依规履行职责,自觉做到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纪检机构要加强监督执纪。打铁还需自身硬,监督执纪的人首先要做遵守纪律的楷模。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必须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把监督执纪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纪检组、监察室和机关纪委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定位,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高标准、严格要求监督检查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要敢于负责、敢于较真,加大对违纪案件的查办力度,同一切违反纪律的行为作斗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努力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省局党组对各类违纪行为坚持“零容忍”,坚定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四)结合部门实际,着力构建全面从严治党长效机制。《准则》和《条例》是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遵循。机关党委和党支部要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对照《准则》和《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强化党员队伍管理,努力构建全面从严治党长效机制。一方面,要对照《准则》和《条例》改进机关作风。坚持把改进工作作风作为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突破口,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为重点,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努力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认真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突出建章立制,强化正风肃纪,推动“严实”作风、“严实”要求在机关全面形成。要继续以推进机关作风转变为重点,大力整治庸、懒、散和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着力提高机关工作效能,破解作风建设难题,切实改进机关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思想作风和生活作风。要建立和完善机关党员干部联系基层、联系企业、联系群众制度,组织党员干部体察民情、体验民生、问政于民,使机关的各项工作和决策符合群众需求,符合客观实际。二是要对照《准则》和《条例》推进各项工作。今年只剩下不到2个月的时间,各项工作已进入关键的攻坚阶段,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为契机,扎实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确保各项职能的全面正确履行。要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切实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给企业松绑减负,为创业提供便利,促进市场准入法治化、规范化。要大力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抓好重点领域市场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为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推动制定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探索建立和完善负面清单,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事务的管理,防止权力滥用,坚决打掉寻租空间。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健全内部制约机制,保障权力正确行使、廉洁高效,努力做到依法行政、执法为民。

同志们:10月2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坚持高标准守住底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的署名文章,从四个方面全面、权威地解读了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并就如何抓好贯彻落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做出了安排。文章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论述精辟,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理论性、针对性、指导性,为我们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两项党内法规指明了方向。省局机关党委各支部在组织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过程中,必须把王岐山书记署名文章作为必学内容,切实加强对两项党内法规的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最后,我借用中王岐山书记署名文章中的最后一段话来作为这堂党课的结尾,与大家一起共勉: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强化监督只有进行时。解决中国的问题,要靠中国共产党;解决党自身的问题,要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准则》和《条例》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为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明确了对照的标准、提供了衡量的尺子,使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有规可依、有据可循。要积极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依靠制度创新、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机制,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使党员干部始终不忘宗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永葆共产党人的青春。